当前,我国废弃矿山数量巨大,责任主体缺失情况严峻,部分矿山修复费用甚远高于矿山开采上缴的地方财税,政府修复废弃矿山难度极大!
如何降低矿山修复的成本,并让修复企业收支平衡,成为当前矿山修复的热点、难点!尤其是对废弃矿山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石制备砂石骨料的销售“合法性”问题,亟待解决。
随着自然资源部关于建立激励机制加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征求结束,《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
《意见》明确:
对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历史留存的露天开采类矿山的修复,因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工程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留存的土石料,可以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
确有剩余的,可对外进行销售,由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销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涉及社会投资主体承担修复工程的,应保障其合理收益;
加强对涉及废弃土石料处置项目的监管,防止各类违规违法问题的发生。
《意见》的正式发布,为我国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提供政策支持,矿山生态修复将拥有源源不断的“资金”来源,“取之于山,用之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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